新聞閃回:2013年9月9日,沈陽新民市內一座橋下,發現一名男童。男童被裝在密封的塑料袋里,口、鼻、眼睛都被膠帶纏住,確認死亡。沈陽市公安局發佈微博稱:案件偵破,嫌犯是孩子父親馮某某。
  模仿喝酸奶的姿勢騙兒子喝農藥、用膠帶纏住兒子的口鼻、隨後將兒子扔到橋下……最終,這個90後爸爸親手將1歲多的兒子殘忍殺死。昨日,北國網、遼沈晚報記者瞭解到,涉嫌故意殺人罪的爸爸馮某某一審被判十年有期徒刑。為何故意殺人罪卻如此輕判,法院也給出了判決理由。
  被告陳述孩子哭鬧“受不了了”
  1990年出生的馮某某表示,2011年12月31日,他和女友彭某結婚(未登記),次年6月1日兒子小宇出生。
  兒子出生後,小夫妻倆經常吵架,彭某離家不管孩子。
  2013年9月2日,彭某把孩子放家裡就走了,留下馮某某自己在家帶孩子,小宇每天都哭鬧。9月8日晚9時許,小宇一直哭鬧,馮某某自稱“受不了了”,又想到彭某心太狠,經常將兒子扔下不管,孩子腳還有先天性疾病,於是產生了殺死兒子的念頭。
  馮某某先找到家裡幾年前買的打蟲子的農藥,他先是將瓶子對著孩子的嘴慢慢往裡喂,但孩子喝一點就不喝了,接著又模仿喝酸奶的動作,對著孩子嘴裡喂了兩口農藥。
  不過晚上10點多,孩子還是哭,但不怎麼精神。於是他又用3釐米寬的黃色膠帶纏了小宇的口鼻兩圈,小宇終於不動了。當晚11時許,他找來一輛出租車,將裝有兒子的白色袋子放在了車後備箱里。
  9月9日0時30分左右,車經過“102”國道往二紅旗的繞陽河大橋附近時,馮某某下車將裝有兒子的袋子拿出扔到橋下。9月18日,馮某某在家中被抓獲。小宇死亡。
  法院釋疑被告作案時為限定責任能力

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馮某某因同居女友離家出走,在獨自撫養患病兒子時,不滿其哭鬧而將其殺害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,應予支持。
 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時為限定責任能力,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,經查,被告人馮某某經鑒定系邊緣智力伴發抑鬱狀態,作案時具有限定責任能力,故對該辯護意見予以採納。
  且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構成坦白。被告人馮某某故意殺人,致其子死亡,應予懲處,鑒於被告人與被害人系父子關係,被告人作案時為限定責任能力,具有坦白情節,有認罪、悔罪表現,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,故對其從輕處罰。
  因此法院判決: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剝奪政治權利二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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